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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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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讨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问题(从研究现状、应用、原则等方面加以说明)。

[摘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于临床给不孕夫妇带来了福音,却给人类传统的道德观念带来了挑 战。2003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对人类社会和人类自身意义重大,然而与此同时, 一系列与人类基因组相关的 伦理问题也接踵而至。因此,要想正确而充分地利用人类基因组计划,就需要整个社会对此理解、规范和支持 , 并构建一系列社会伦理规范。文章介绍了该技术的类型及适用对象,以及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现状,并就我国的实际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相关伦理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问题;思考;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决定论;基因测试;基因歧视;基因专利

一、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现状 1988年3月,我国第一例ⅣF—ET技术试管婴 儿由张丽珠教授主持,在原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三院 生殖中心诞生。目前ⅣF—ET技术临床妊娠成功率 世界上一般为15—30% ,我国成功率22—28% ,正 常分娩率只有8% ~20%?。1992年6月12日,首 例赠卵试管婴儿也诞生于原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三 院。1996年6月,第一例ICSI技术试管婴儿诞生于 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PGD试管婴儿技术在 我国比较成熟。2003年6月30日,武汉大学人民医 院生殖医学中心刘家恩、龙文教授对一卵巢功能衰 退的妇女采用卵浆置换技术受孕成功,诞生我国首 例卵浆置换技术试管婴儿。由于人们对克隆人的问 题存在争议,而体细胞来源的卵母细胞技术涉及人 类克隆,故近年来此项技术仅停留在动物研究层面,还未真正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方面。目前我国不孕 症发生率为6.% ,ART技术的运用给很多不孕家 庭带来了福音。

二、人类基因组研究现状 2007年.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者之一沃森(J. Watson)得到了全世界首张个人基因组图的DVD。而美国 《时代》周刊评出的“2008年度最佳发明”中,“个人DNA测 试服务”荣登榜首。如今,一个人只需支付399美元,通过互 联网订购“23和我”公司提供的个人基因测试服务,将唾液 样本寄送至制定地点,就可对自己身体90多种特征和状况 进行未来患病几率的评估。随着对基因与疾病关系的研究 的拓展和深入,越来越多的个人有可能通过基因测试获知 自己的遗传信息。 三、伦理问题

1、开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机构的伦理问题

商业化背景下从业机构技术参差不齐、良莠不 齐,严重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从业者的 形象,部分医疗机构过分夸大不成熟技术的效果,错 误诱导大众就医,导致医疗单位不公平竞争,给广大 患者带来严重身体、心理和物质上的损害。2001年 2月,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3年l2月18日,卫生 部对两个《办法》进一步做了说明,卫生部科教司 2004年调查结果显示,当时全国设置精子库44家, 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有175家,供精人工授精的 有126家,丈夫人工授精的有214家,累计全国开展 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约有400至500家,而且 多数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部分医院宣传的“包治不孕不育症”的“送子神话” 遭遇媒体空前质疑 J。根据两个《办法》及补充规 定,卫生部取缔了部分从事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 不合格的医院和机构,截至2007年6月30日,卫生 部(卫通[2007]19号)审核批准符合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要求的机构全国共95家,允许设置人类精 子库机构全国共10家。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联合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 法》,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ART 是一项造福人类的技术,

但它又像一把双刃剑。这 就要求所有ART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以两个《办法》 作为自己工作的准绳,把贯彻“两个办法”的工作落 到实处。 2、精子库管理的伦理问题

部分地方供精者为追求物质利益,故意隐瞒遗 传病史或性病史,多次、多处捐精;相关医疗机构精 子捐献宣传不到位,不能获得足够的精子开展该技 术,结果捐献的精子重复多次利用,采用同一供精者 的精液授精后生育的多个后代到了婚龄血亲婚配风 险大;精子库的管理单位技术条件差,工作人员责任 心不强,精子成活率低,受孕成功率低。2006年2月 7日,卫生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 · 】08 · 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以加强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从业人员生殖医学基础知 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训,在ART的临床实 际应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对供精人进行 筛选,严防背离生育要求的负面效应发生;对精子库 的管理,必须坚持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准提供 给5个不同地区患者妊娠的规则,要在有电脑联网 记载的情况下使用精液,严格控制同一供者的供精 次数 引。 3、名人精子库的伦理问题

1999年6月9日,中国第一家“名人精子 库”——成都市“名人精子库”诞生 J。2000年4 月,武汉成立博士精子库,此后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 求,全国雨后春笋般出现大大小小的名人精子库。 名人精子库不仅导致人种的歧视,过分强调人类生 育的遗传物质基础,忽视后天因素在个人成长中的 作用,而且违背了生育公平的原则。当代分子生物 学的研究结果表明:人类的疾病、特性和行为等主要 由基因决定,同时人群的致病危险I生有大与小、人群 的个性特征与行为举止有优劣之分,但同时研究也 发现,基因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孤立的单位,必须把基 因放在“基因群”或“基因组”的背景下,通过基因与 基因的相互作用来揭示基因功能的深刻内涵,而且 在特定的生理过程中存在着基因与基因、基因与环 境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环境的变化可以引起基因重 组,况且名人的标准不好操作,容易导致商业化和歧 视或虐待残障人,因此,应该反对名人精子库的建 立,因为它不但很难产生名人,而且有许多不良后 蟹[4],[5] 不 o

4、人类ART技术适用人群的伦理问题

(1)法定夫妇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供精人工授精的子女在家庭中的接受程度是否 会影响夫妻关系,万一夫妻离异后,婴儿判给谁抚 养,财产如何继承?供精人工授精的子女成长过程 中是否会遭遇歧视?亲子之爱是人类最深沉、最自 然的感情,它是维系家庭的纽带。人类只能运用生 殖技术进行优生,帮助人类完善家庭,不能使之成为 一般的生育模式 J。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和家庭的 和谐,应该对这种技术加以严格控制,使其符合道德 与法律的准则。抚养父母既然尽到了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义务,而这又是遗传父母未曾做到的,在国 家尚未对此立法之前,应以《继承法》中关于领养子 女及赡养利义务的有关条文作为法律依据,保 障抚养父母与供精、供卵、供胚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子 关系的确定,以保障这种伦理观念的确立。 (2)特殊人群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2002年初,浙江一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在新 婚丈夫犯下命案、一审被判死刑后,破天荒地向当地 两级提出了借人工授精怀上丈夫的孩子的要 求,一审以此事无先例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非 婚妇女、同性恋者、寡妇、离婚妇女、艾滋病患者、死 刑犯等特殊群体是否可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呢?卫 生部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对非婚妇女、同性恋是 否可应用辅助生殖技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部 门认为属计划外怀孕,况且孩子的生育指标得不到, 孩子将来的求学和身份无保证;寡妇和离婚妇女往 往身心及经济负担轻重,无力抚养孩子,将给其个 人、孩子、他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后果;艾滋病患者本 来医疗费用比较沉重,由于个人生命不确定性和疾 病的传染性,一般不主张采用该技术;法律并没有明 文禁止死刑犯进行人工受精,况且死刑犯实施人工 受精并不违公共利益或违公德,允许 死刑犯实施人工受精的前提是

对其实施人工受精不 得影响死刑的执行,如果女性死刑犯要实施人工受 精,则只能采取从女性死刑犯体内取出卵子一种方 式进行人工受精(从女性死刑犯体内取出卵子与丈 夫的精子受精后,再植入另一位女性体内受胎分 娩),而不能再由自己亲自担当生身母亲了。 5、母亲的伦理问题

2007年9月27日,巴西一名叫帕尔梅拉·塞朗 的51岁的母亲代替自己女儿受孕,生下一对双胞胎 男婴。目前她和两名小外孙健康状况良好。目前已 经出院,巴西法律规定,只有近亲属可以充当母 亲。德布里托是独生女,而且表姐妹们无人愿意代 劳,塞朗只好挺身而出,代女受孕 J。商业化极 大程度冲击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它挑战中国计划 生育,给“二奶”等丑恶现象披上合理的外衣;并 且合理的也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约:代 孕者与孩子的关系究竟如何确认?是否会埋下隐 患?网易网站在“交锋”栏目里专门设置了题为“代 孕网出租肚皮,善举还是恶行?”的讨论,51.0% 的认 为是“恶行,我国禁止行为”I9 J。技术的诞 生以及在医疗临床实践中的应用,极大地冲击了传 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及其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伦理观 念和法律制度,我国卫生部考虑到可能产生的 诸多问题,通过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技术。我国当代 社会有母亲的需求,母亲的情况暗中发生 过多次。国内大多数伦理学家赞成不要明确立法, 但对母亲解决不孕夫妇痛苦的良好作用应给予 肯定,在将来时机成熟时再立法,伦理学领域应做好 法律出台前的理论辩护工作 参考文献

[1]赵燮阳.人工授精:人类的困惑[N].生活报,1995—01— 22一⑦ .

[2]郭高中.北京新兴医院“神话”[J].嘹望东方周刊,2004, (38):16—18.

[3]甄荣,颜昆鸟,文海斌,谭湘勇等.精子库:羞答答的玫瑰 静悄悄地开[DB/OL]. [4]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研究与遗传学的历史教训[J].医学 与哲学,2002,(10):3.

关于克隆人的伦理道德小论文

克隆的坏处:对伦理学界来说,克隆人行为关涉到一个很严重的伦理问题,因为它侵犯了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比如不伤害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等等。

一、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

伤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这个主体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什么伤害呢?首先从技术可能性的情况来看,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他基因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而根据目前掌握的知识,要想将人类基因组的所有基因重新进行准确的排列,并使之正常的发挥作用,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恰恰是这一点构成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理据。因为谁也无法排除这样一种风险:克隆技术很有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

二、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

克隆人活动往往发生在下述情况中:比如,某对夫妇在事故中失去了独生子,他们希望他重获“新生”,于是便通过克隆技术再制造一个孩子,其身体中的绝大部分基因组是先前那个孩子的基因组的复制。这样尽管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某种欲望,但这整个行为方式对于被复制的孩子而言却意味着一种外来的决定,它将该儿童本属于偶然性的那部分自由(所谓自主原则,就体现在这种自由上)剥夺了,而人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就体现在他的不可重复的独特性上。德

国著名哲学家忧那思说,人的一个特殊的优先权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上述的那对夫妇因为太喜欢第一个孩子,就不生第二个孩子,而是克隆第二个孩子,生出的第二个孩子可能与第一个孩子的外形都不太一样,而克隆出来的却与第一个孩子没有太大差别,等于是让他“新生了”。可见第二个孩子完全是为了服从于父母的某种意图,作为父母的一个工具,父母通过他想起他们失去的那个孩子。而被克隆者作为人应享有的独特性便被剥夺了,他的那种不必非要有一个比他大30或60岁的同体同貌者的自由,便被粗暴地践踏了。英国有一个管理人工授精的机构,叫做人工受孕与胚胎学管理局,竟然打算允许患耳聋的父母在试管婴儿的培育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耳聋的胎儿,而淘汰掉健康的胚胎。他们觉得都处于耳聋状态,便有利于交流、培育,而英国皇家聋人研究所的发言人竟然说,这样一种选择是合适的,我们支持这样的选择。假如人们都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设计和培育后代,那么什么恐怖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耳聋的父母选择生下耳聋的胎儿,而这个胎儿很可能希望自己是一个健康人,但这已经做不到了。他作为一个人所天然应有的一种开放的前途的权利被粗暴否定掉了。这当然违背了伦理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三、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

在克隆活动中,存在一个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关系。在克隆人活动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我们知道,设计是以设计者为前提的,一个有着设计者与被设计者之别的人类图景,对于平等原则是一种基本的违背。因为人们无法回答凭什么他自己或者任何别的一个人有权作为未来人类特征与品性的设计者。显然这里存在着一种“道德优越感”,似乎我们,或者说一个医生、哲学家、国家的行政长官拥有着一种控制他人的实力。然而这种心态不单是荒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是非常危险的。

中国已明确反对克隆人,但对于把克隆技术应用于人体医学技术领域,则给予切实的支持。” 试论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 推荐本文

□ 方 宁 三、 基因伦理的社会价值 任何一次人类的科技发现或发明,是否应加以应用和推行,首先要衡量其对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长期发展的利弊大小。尤其是对现代高新技术,在没有获得充分依据表明其从根本上对人类有效和有利的情况下,在没有对其技术和社会伦理后果做出充分评估与预测的情况下就匆忙行事,将很可能铸成危害人类的大错。毋庸置疑,基因伦理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7] 首先,通过判定善恶,基因伦理可以发挥道德评价作用。科技道德原则和规范一般不能直接对科技人员的行为发生作用,而只能通过科技道德评价表现出来。所以,对科技人员在基因领域的研究及相关行为应首先进行善恶判定,即通过科技道德评价对科技人员的行为作出评判来明辨是非。这也是道德评价的首要作用。如果科技人员的行为符合基因伦理与基因研究的道德规范,人们就会对其做出善的评价,反之,如果违反了基因伦理及其有关道德规范,人们就会对其做出恶的评价。如根据生命伦理的基本原则中的公正对待人和尊重人的原则,任何强迫性的优生规划和对遗传病患者的歧视行为都被判定为不道德的行为。因为这种出于不良目的进行基因治疗鼓励增强性状的做法,可能会导致道德滑坡,势必受到社会的谴责。如果将基因研究用于治疗人类的疾病和解决生态问题,人们会赞扬此类行为,给予高度的道德评价,因为它将造福于人类,是善的受社会鼓励的行为。

其次,作为道德杠杆,基因伦理可以调节人们的行为。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广度和深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类现在所掌握的知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操纵自然。然而,有能力做是一回事,能不能做又是一回事。在这里,显然还有一个道德制约问题,人类的行为要受道德杠杆的调节。道德评价的调节作用,就是通过道德评价调节科技人员的道德行为。这种调节具体表现为两种方式,即外在的调节方式和内在的调节方式。外在的调节方式主要是通过社会和传统习惯等方式对科技人员的道德进行善恶褒贬,从而达到调节道德行为的目的;内在的调节方式主要是指科技人员通过内在的道德信念来评价自身的道德行为。例如,在基因研究中,社会是不支持克隆人的,许多国家也发表了不支持克隆人的声明,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科技人员就会遵循基因伦理调节自己的行为不进行克隆人的研究。许多科技人员已经认识到,在不能确信研究可以满足和保护实验者的安全要求时,用基因疗法进行医疗实验和治疗病人的行为有可能会伤害人,就不会用人做实验,而自觉地把基因疗法用于已有案例技术保障的医疗上,努力为人类的生命健康造福。

再次,明确价值导向,基因伦理可以引导科研的方向。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道德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方向性意义,换言之,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道德来把握方向。良好的道德环境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除了要靠科技的力量

来解决外,还要靠道德来制约。历史表明,科学技术成就作为财富,可以给人类带来福音,但也可能违背人们的初衷,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基因技术同样如此。正如以上所说,基因研究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也存在许多潜在的问题。对于基因技术本身来说,它只是工具和手段,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掌握它的人。而人们在社会中是有善恶等差别的,要使基因技术的运用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就需要发挥基因伦理和道德的导向作用。通过社会,可以警戒那些不顾人类尊严把基因研究成果用于改良人种甚至毁灭人类的刽子手,使他们受到道德的审判和惩罚,同样,正义的呼声也会唤起科技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并引导他们把研究成果用于治疗人类疾病、改善生态环境等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上。

四、 结论

基因技术的应用绝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而需要进行伦理思考和评判。伦理评判的关键是基因技术的具体运用对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何价值和意义,评判的基础是从生命伦理角度考虑在尊重人的生命、生存权利和生命价值前提下的生活质量、生命健康、生存环境、人生价值。对人类基因工程技术应用于医学方面进行必要的伦理评判与人类基因组研究本身并不矛盾,因为基因伦理评判与基因组技术应用的目的都是为人类自身服务,既要充分利用基因组技术为人类造福,又要尽可能避免由此产生的有害于人类社会的现象。基因伦理与基因工程两者之间联系紧密,所以,不能脱离基因工程技术发展的实际,而将基因伦理的某些结论强加于生物科学家头上。实际上,近年来关于生命伦理的思考,都是由现代生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引发科学与伦理的矛盾而引起的。围绕现代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干细胞技术以及人类基因组工程技术的应用,先后都展开了关于涉及人类基本生存方式和生命意义的伦理道德关系方面的激烈争论。坚持正确的价值准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保障和维护人类自身的健康和尊严。不仅要审视个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家庭、群体、社会的意义,不仅要考虑现实的利益,还要为将来的利益着想,结合生存伦理、生态伦理、经济伦理等,在考虑技术上变为“可能”时,还应考虑伦理上是否“应该”的问题。因为,事实已经表明,生命科学向纵深迈进,既可能创造生命奇迹,也可能制造人类灾难。只要有很小的失误,就会将人类制造的武器对准人类自己,造成人类生存的新

的危机。

参考文献:

[1]江世亮.上海学者纵论基因和基因伦理[N].文汇报,2004-07-22. [2]辛亭转.论现代基因技术与基因伦理[J].沧桑,2007,(5).

[3]卫新华.基因技术让我们的生活更精彩[N].重庆日报,2002-12-03.

[4]樊跃发.基因技术的挑战与基因伦理的建构[J].山西高等社会科学学报,2008,(2). [5]沈铭贤.五个层面的挑战与三大理论难题[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 [6]库尔特·拜尔茨.基因伦理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7]陈勇等.论基因伦理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内涵[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责任编辑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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