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我声明
一、本企业已充分理解《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七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属实。
三、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保证质量安全。
四、企业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已做好充分准备,随时可以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抽样检验。
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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