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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动人口家庭化的现状与特点:流动过程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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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动人口家庭化的现状与特点

流动过程特征分析

在农业人口城镇化和小城镇人口大城镇化的宏观背景下,不管是作为流动人口主体的乡—城流动人口,还是规模相对稳定的城—城流动人口,流动模式都呈现愈发明显的家庭化态势。家庭式流动是人口流动发展到新阶段的自然产物,是流动人口群体对城市生活空间提出的新挑战,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也是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和提高城镇化质量的必然要求。然而,从中国流动人口与城市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现实种种条件的制约使得一次性举动非常困难。乡—城流动人口离开乡村进入城市,日常生活和工作的社会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带来的文化震动也是巨大的;城—城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在流入地也面临重新适应的过程。

个体作为家庭的一员而存在,其流动行为既是家庭决策的结果,也会对家庭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流动行为产生深刻影响。部分家庭可能是一次性举家流动,但更多的家庭选择渐进式流动模式,即首先选派部分成员先行进入城市或大城市工作、生活,等先行者在城市中稳定下来,其生活及外出务工实践被证明是可行的、成功的,再一次性或分批把其他家庭成员接到流入地,实现家庭团聚。换言之,家庭式流动并不总是一次性举家完成的,更普遍的是一个逐渐实现的复杂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且反过来对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工作以及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到撰文时为止,有关流动人口的研究主要关注流动个体,对家庭化的关注相对而言还不多,使流动人口家庭化过程和结果的现状与特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许多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分析与探讨。比如,当下流动人口家庭化的实际情况如何?人口流动模式是否已发生了从以个体单飞为主到以家庭式流动为主的根本性改变?家庭化的现状是否因流入地区而异? 流动人口家庭化中的“化”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流动过程,二是流动结果。过程强调的是不同家庭成员在流动过程中以一种什么样的形式而流动,结果则是流动人口是否完成了举家流动,以及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家庭特点。本文关注前者,使用具有时效性和代表性的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从全国性和地区性视角,描述人口流动家庭化过程(包括流动模式、流动批次及时间间隔、先行者)的现状与特点,为总体把握和详细了解人口流动过程特征提供信息,也为进一步的深层次分析奠定基础。 一 文献回顾与梳理

与以流动人口个体为研究对象的大量研究成果相比,专门针对流动人口家庭化的研究不多;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及人口流动家庭化现象的越发普遍,此类流动模式及其流动过程特征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1]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家庭式流动已具相当规模,但不同研究给出的具体数据相差甚大。

据农民工办公室的调查数据,流动人口举家流动的比例还很低。从图1可以看出,2008~2011年,外出农民中举家流动的比重基本稳定于二成左右,近八成的外出农民工单独或仅与部分家庭成员外出,即近80%的家庭是不完整的流动家庭。鉴于2010年,中国的流动人口已达2.21亿人,不管是举家流动还是其他流动模式,流动所影响到的人口数量可能占全国总人口的一半。

图1 2008~2011年外出农民工的流动模式

由于该调查是在流出地且按照原本实际同住的家庭成员(无论该成员的角色身份)进行的,故20%无疑低估了举家流动的比例:若一个家庭举家外出,则它可能没有被调查到;若一个家庭还有部分同住成员未流出,则亦未被纳入举家流动之列。因此,农民工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与现行学界利用普查数据或对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调查结果差别甚大。于学军利用199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周皓(2004)和周福林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而更多的研究利用地区性的、针对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的调查数据,分析了流动人口家庭化水平及相关问题。地区性数据主要来自以下调查:1995年的济南调查(蔡昉,1997),2006年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翟振武等,2007),2006年北京市流动人口家庭户调查(洪小良,2007),1986年和1990年武汉市两次流动人口调查以及1995年武汉市1%人口抽样调查(陈贤寿、孙丽华,1996),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问题研究”调查(张航空、李双全,2010),等等。此外,还有学者基于定性资料、个案或典型调查数据,考察流动人口的家庭化问题,包括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的个案研究(张秀梅、甘满堂,2006)和杭州

市农民工家庭随迁人口的问卷调查(朱明芬,2009)。

过往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流动过程的变动趋势和现实状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之前,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较低。1995年,济南市流动人口与配偶亲属一同流入的比例仅为7.3%(蔡昉,1997);有学者推测,在一定时期内,分居模式将是农民工家庭的主要模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携家带口的流动模式越发普遍,打破了早期学者的估计与预测。10多年中,尽管学界对流动人口流动过程特征的研究结论存在很大分歧,但差异之中存在明显的共性。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家庭式流动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全国、武汉和北京等地,多个时点数据的比较研究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1990年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结果表明,夫妻共同迁移的比例从7.4%上升至46.1%,十年间升幅十分惊人。同样,陈贤寿和孙丽华(1996)利用1986年、1990年武汉市流动人口调查和1995年武汉市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发现,十年间武汉家庭式流动人口的比例有较大幅度上升。1984~2006年,北京市流动人口的家庭式迁移发生概率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洪小良,2007)。从流动者的婚姻状况来判断则发现,夫妻迁移的比例随时间发生变化:北京市流动人口未婚比例在1994年、1997年和2006年分别为34.1%、42.1%、22.0%,而2006年的明显下降与流动模式密切相关,因为该年已婚流动人口携配偶同时在京流动的比例高达75.3%,表明了流动人口家庭化程度之高(翟振武等,2007)。

二是流动人口家庭式流动的绝对比例高。现存研究发现,不仅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上升,而且实现家庭式流动的比例也较高。早在1995年,武汉市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表明,在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中,家庭式流动人口的占比高达69.2%,绝对总量约为33.5万人;若加上其他居住形式的家庭式流动人口,其规模可能超过50万人,这在当时武汉流动人口中所占比重是相当大的(陈贤寿、孙丽华,1996)。侯佳伟(2009)利用2006年由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的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数据发现,在4078户流动人口中,59.8%的流动人口以家庭形式在京居住,作者据此判断,家庭式迁徙已成为主要形式。此外,无论是“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还是同年由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家庭户调查”,结果都显示,流动人口家庭化具有夫妻共同在京工作生活比例大、居住时间长、举家迁移比例高的特点。

三是家庭式流动的家庭成员多分批到来,但批次间隔有所缩短。多数研究表明,流动人口举家迁移比例及流动人口已婚比例在不断提高,但家庭成员多分不同批次到来,即家庭化迁移是一个梯次性的过程。流动人口外出后平均约三年接来一批亲属(侯佳伟,2009),成员迁

移间隔加快缩短(朱明芬,2009)。

四是对于在婚人口,丈夫先来的比例较高,但不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差别较大。由于在一般家庭决策中,女性或妻子都处于“附属迁移者”的地位,故其外出频率低于男性,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蔡昉,1997);换言之,女性(或妻子)往往是追随者。但是,武汉的研究发现,在90年代,在家庭式流动人口中,女性的比例超过半数(陈贤寿、孙丽华,1996)。从1990年到2005年,在流动人口中女性比重上升了5.26%,规模从1982年的357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7000万人(段成荣等,2008)。杭州市不同时点数据的比较分析结果表明,流动女性和举家迁移人口比例同时显著上升,女性比例甚至在样本中超过了男性(毛丰付,2009)。尽管这些数据不能说明谁先来、谁后到,但从侧面反映了流动人口家庭化的进程。

现存研究结果使我们对流动人口家庭化过程有了初步的认识,但相关研究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不同研究对流动人口家庭化、家庭式流动、举家流动的定义各异。既有研究往往将同住成员当成“家庭成员”,但究竟是哪种角色的家庭成员并不清楚。而且,多数研究是利用地方性数据所做的分析,研究设计和分析对象的不同使不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差别较大,也多缺乏普适意义,难以推断为全国流动人口家庭化现状的总体特征。下面将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结合我们的理论思考,对本文关注的、与流动过程有关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并以此为指导,分析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数据,以便揭示更具普遍意义的流动人口家庭化的流动过程特征。 二 概念界定

流动人口家庭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动态概念,既涵盖由“跑单帮式”的流动模式向家庭式流动模式的转变,也意味着流动人口及其家庭成员从流出地向流入地梯次流出的特点,还暗指二人或多人的家庭户在流动人口中比重的提升。“梯次”流动模式关注流动人口与留守人口的互动决策与生活史,因为这种渐进的流动可能(但不必一定)意味着家庭永久迁移的发生(尽管户籍未必有变动)。然而,现有研究对“家庭化”或与此相关概念的界定十分模糊,下面尝试予以界定。 (一)流动模式

流动模式是指家庭成员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流入地。鉴于家庭形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本文在界定流动模式时,以调查时点为界限,以受访者本人为核心,以核心家庭为基准,包括配偶与未婚子女,以及未婚子女与父母。基于此,我们将流动模式区分为三种类型。

(1)非家庭式流动:只有一个人,不与任何家庭成员一起在流入地生活。

(2)半家庭式流动:部分核心家庭成员(可能是配偶,可能是子女,也可能是未婚受访者的父母和未婚的兄弟姊妹)没有进入流入地,与流动人口一起共同生活。

(3)完整家庭式流动(也称“举家流动”):核心家庭成员不是以个体或部分家庭成员而是以完整家庭的形式离开流出地、进入流入地,至少有两个核心家庭成员(如尚无子女的夫妻)共同在流入地生活或工作。这里又牵涉两种不同情况:举家一次性流动和渐进式家庭流动。前者是指全部核心家庭成员在同一时间到达同一地点;后者是与前者相对应的概念,指核心家庭成员并非一次性进入流入地,而是在时间顺序上采取渐进式、分批次的方式进入流入地,通常有先行者和追随者之分。 (二)先行者与追随者

非家庭式流动并不存在先行者和追随者之分,但无论是半家庭式流动还是渐进家庭式流动,都存在这两类人群。先行者指流动人口家庭中第一个或第一批外出来到流入地的成员;追随者指在其流动之前,家庭中已有至少一个成员到达流入地。本文仅区分流动批次,没有区分各批追随者,除先行者外,其余各批人均为追随者。 (三)家庭式流动的开始与完成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首次会合于流入地即为家庭式流动的开始。据此定义,部分家庭是多个成员同时先行外出,流动时即已开始家庭式流动;部分家庭在一个(批)先行成员外出后,有一个或几个成员同时投奔于先行者所在的流入地,以此开始家庭式流动。到调查结束时,单独一个人流动的为尚未发生家庭式流动的人口。而家庭式流动的完成主要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流入地实现会合。对于举家一次性流动的家庭,流动的开始与完成同步发生;对于渐进式流动家庭,流动的开始与完成之间则有时间间隔。无论是开始还是结束,都因对“家庭”的定义的不同而异。若是核心家庭,则以核心家庭成员的团聚为标准进行界定,否则以原本在流出地实际同住的家庭成员为界定标准。本文没有直接关注这个方面。 图2是上述定义的图示化。如图2所示,流动过程包括三个方面:流动模式、流动进程、流动批次。后二者均属于动态进程,而流动模式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尽管非家庭式流动和半家庭式流动均未完成核心家庭成员的团聚,但今天的非家庭式流动可能就是明天的半家庭式流动或家庭式流动,今天的半家庭式流动可能就是明天的完整家庭式流动或非家庭式流动,而今天的家庭式流动也可能是明天的半家庭式或非家庭式流动。换言之,对流动人口而言,任何一种模式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流动模式实际上也可看作流动过程的一个

特点。非家庭式流动无疑是一次性的,而不管是半家庭式还是完整家庭式流动,均可分为一次性和渐进式两种形式。对于半家庭式流动,一次性和渐进式均未完成举家流动;对于完整家庭式流动,不管是分批流动还是一次流动,其结果都实现了核心家庭成员的团聚。在整个渐进家庭式流动过程中,先行者和不同批次的流动人员因在家庭化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成员选择性。换言之,先行者的特质和角色身份与其他批次流动成员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流动的时间维度来看,各批次流动人员的时间间隔以及从家庭式流动开始到家庭式流动完成的时间间隔是考查家庭式流动的重要指标。

图2 流动人口家庭化

上面对核心概念的界定借用了现存其他学者的智慧,也加上了我们自己的理论思考。下面将在这些界定的指导下,借助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的数据,分析流动人口的流动过程特征。 三 数据与样本的基本特征

本文利用2011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以下简称“监测调查”)数据,分析流动人口的流动过程特征。“监测调查”的目的在于,科学把握流动人口总量、结构、分布和变动趋势,密切关注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综合分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提供重要依据,不断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监测调查属于常规动态监测,在全国范围进行,按照随机原则在31个省(区、市)和生产建设兵团抽取样本点,使调查结果有较好的代表性。调查内容包括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就业、居住、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公共服务情况,以及社会参与、社会融合状况等。为满足不仅对多数省(区、市),而且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抽样。全国总样本量为128000人。各省样本量分4个等级,最多的为10000人,其次为6000人,再次为4000人,最少为2000人。调查由基层调查员入户访问被调查对象,填写调查问卷,通过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在线录入并上报。

受访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为33.4岁;男性占全部样本的53.2%;77%的受访者在婚;55.0%的受访者受过初中教育,高中和小学者均约占15%,中专生占5.57%,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者不到全部样本的8%。约84.8%的流动人口为来自农村的乡—城流动人口,其余流动人口为城—城流动人口;跨省流动者超过全部样本的50.7%,次为跨市流动者,占31.2%,其余18.1%为市内跨县流动者。许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实际上处于“留”而不“流”的状况,稳定性较强,平均居留时间超过4.6年。超过27%的流动人口为单人流动,其余流动人口至少

与一个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在流入地,半家庭式流动和完整家庭式的特征比较明显。

本文关注流动人口的流动过程特征。首先分析全部样本,然后关注流动过程特征的地区性差异。二者相结合,既可以把握全部流动人口流动过程特征的总体面貌,也可以了解各地区之间流动过程特征的潜在差别。如图2所示,流动过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模式,二是流动进程,三是流动批次。为便于叙述,这里分流动模式、流动批次和批次间隔、先行者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四 全部样本的流动过程特征分析 (一)流动模式

本文在考察流动模式时,仅关注核心家庭[2],即未育夫妻、夫妻和未婚子女、未婚者和父母。对于第一类人,仅需要根据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即可判断;对于第二类人,需要借助受访者本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信息联合判断。若受访者已婚,配偶同住且所有子女都在流入地,则被定义为完整家庭式流动(也称“举家流动”);若部分核心家庭成员未同来(如夫妻中的一方不在,未婚子女没有全部进入流入地),则被定义为半家庭式流动;若是单人流动,则被定义为非家庭式流动。对于未婚受访者,若父母都在流入地,也将他们定义为举家流动;若父母在婚但仅一方在流入地,则将其定义为半家庭式流动。在定义该人群时,我们还考虑到同住的兄弟姊妹的婚姻状况,但若兄弟姊妹不在流入地,定义可能存在问题。 表1是流动模式的分析结果。若包括单人流动,约27.0%的受访者为非家庭式流动;25.9%的受访者在流入地与部分家庭成员一同居住(即半家庭式流动);其余47.1%的受访者与其全部家庭成员一同居住,即实现了完整家庭式流动。若不考虑非家庭式流动的情形,则举家流动的核心家庭的比例提升近20个百分点;换言之,近2/3的核心家庭为完整家庭式流动。

表1 流动人口的流动模式 单位:人,% 包括单人流动 不包括单人流动 频数 — 29771 57902 比例 — 33.96 66.04 频数 非家庭式流动 半家庭式流动 完整家庭式流动 21086 44010 57902 比例 27.03 25.90 47.08 资料来源:2011年“监测调查”。除特别注明的外,本文所有图表数据均来自这一调查。 表1 流动人口的流动模式

(二)流动批次及批次间隔

在流动过程中,流动批次平均为1.批,但有的家庭最多达到七批。表2是全部样本流动批次的基本分布。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展示的仅是在流入地的家庭成员,故不管是一次性流动还是分七批流动,都不意味着核心家庭成员全部都在流入地。如表2所示,71.1%的受访者及家庭成员为一次性流动,约1/5的流动人口及家庭成员分两批流动,7.0%的受访者及家庭成员分三批进入流入地,另有不到2.0%的受访者及家庭成员分四至七批进入流入地。

表2 流动批次的基本分布 单位:人,% 一次性 频数 比例 91045 71.13 分两批 253 20.23 分三批 9000 7.03 分四批 1802 1.41 分五批 229 0.18 分六批 30 0.02 分七批 1 0.00 表2 流动批次的基本分布

但是,在全部受访者中,非家庭式单人流动的比例较高,他们的流动当然是一次性完成的。换言之,在分析流动批次时,必须考虑是非家庭式流动还是家庭式流动。在剔除非家庭式流动样本后,一次性流动的比例从71.1%降至60.0%。

进而,表3展示了家庭规模与流动批次的相关矩阵。总体而言,在流入地的家庭成员越多,一次性到来的比例就越低,各批次到来的比例也越分散,渐进式流动的特点更为突出。比如,在2人家庭中,两人同时到来的比例高达80.1%,分开到来的比例仅约1/5;在3人家庭中,三人同来的比例降至.3%,分两次到来的比例约占1/3,其余11.5%的家庭分三批到来。

表3 家庭规模与流动批次的相关矩阵 单位:人,% 家庭规模 1 2 3 4 一次性 100.00 80.14 .28 48.78 分两批 分三批 分四批 分五批 分六批 分七批 19.86 34.26 27.18 11.46 17.75 6.29 5 6 7 8 40.06 35.40 30.00 18.18 23.95 18.85 23.00 18.18 18.81 18.56 18.00 27.27 12.95 14.39 10.00 22.73 4.23 9.50 13.00 4.55 3.31 6.00 4.55 4.55 表3 家庭规模与流动批次的相关矩阵

那么,在非一次性到来的家庭成员中,批次与批次之间间隔多长时间呢?图3分别描述了前四批之间以及第四批后的时间间隔。总体来看,批次间隔的均值约为40个月。而批次与批次之间的间隔略呈倒U形:第一批与第二批的间隔短于第二批与第三批的间隔,第三批以后,间隔渐次缩短,从大约40个月降至近30个月,即从三年多降到两年多。这与现存研究得出的结论大体相符。

图3 流动批次的时间间隔

(三)先行者

对于家庭成员并非一次同来的受访者,家庭成员中谁是先行者呢?图4展示了剔除非家庭式流动样本后的先行者的类别及其比例。这里并未穷尽所有可能的先行者的情形,而主要是对受访者(这里为丈夫)、配偶(这里为妻子)、子女和父母进行分析。夫妻先到流入地或夫妻携带子女先到流入地的比重排在前两位,分别占41.1%和39.1%;丈夫先外出的紧随其后;妻子先外出、子女先外出或父母先外出的比例都较低,均不超过5%。这说明,以受访者个体为中心,若他们外出流动,最可能的情形是,家里的部分成员一起流动,而且主要是夫妻或夫妻带子女的“小家庭”一起流动。

图4 流动人口家庭中的先行者

将流动模式与先行者联合起来考虑则发现(见表4),[3]在半家庭式流动的受访者中,夫妻二人一起出来的比重最高,占全部样本的约2/3,其次是夫妻和子女一同成为先行者的情形;而在完整家庭式流动的受访者中,夫妻携子女的比重最高,占52.8%,其次是夫妻二人同为先行者的情形,占比也较高,达到28.4%。可见,就先行者而言,半家庭式流动或完整家庭式流动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不管是半家庭式流动还是完整家庭式流动,先行者仅为丈夫的占比都低于上述两种情形,而妻子、子女或父母个人先行流动的比例都很低。

表4 流动模式与先行者的相关矩阵 单位:%,人 丈夫 12.53 妻子 5.22 夫妻 67.79 子女 0.7 夫妻+子女 13.16 父母 0.6 样本量 27912 半家庭式流动 完整家庭式流动 样本量 12.75 10402 3.18 3183 28.36 34281 1.28 1 52.78 32256 1.65 1061 162 82074 表4 流动模式与先行者的相关矩阵

五 分地区的流动过程特征分析

前面的文献梳理结果表明,各地流动人口的家庭化特征虽然具有一致性,但具体到一些指标上,地区之间的差别甚大。同时,从上文可知,全部样本的流动模式特征存在很大差别。这样的差别在各地区之间是否一致呢?下文从东中西部和东北四大地区,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其他四大经济带,从流入省(区、市)以及从流动跨越行政区域四个角度,对流动过程特征进行了分析。 (一)流动模式

从流入地区来看,完整家庭式流动比例最高的是中部地区,超过全部样本的一半;其后依次为东北、西部、东部地区,分别均超过40%。半家庭式流动在各地区的分布比例与完整家庭式流动的分布形成鲜明的对比,即东部地区的比例最高,次为西部,再次为东北,最后为中部;非家庭式流动比例最高的依旧是东部地区,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比例差异不大,但中部地区的比例较低(见图5)。这说明:(1)不管在哪个地区,完整家庭式流动都是流动的主流模式;(2)流入中部和东北地区的人口有更高比例是完整家庭式流动,而流入东部和西部地区的人口则有更高比例是半家庭式流动和非家庭式流动。在这样的特点背后,既透视出不同地区流动人口的选择性(即中部地区多是省内、市内流动人口,而东部地区多为跨省流动人口),也暗含地区之间家庭团聚难易程度的差别:东部地区虽拥有更好的劳动就业机会,但准入门槛也更高,从而不利于流动人口的家庭团聚。

图5 分流入地区的流动模式

从流入经济带来看,完整家庭式流动中流入“其他”经济带的比例最高,略超过50%;其后依次为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相反,半家庭式流动中流入长三角的比例最高,其后依次为珠三角、其他、京津冀;非家庭式流动中,流入京津冀的比例最高,其次为长三角,再次为珠三角,比例最低的是其他经济带(见图6)。可见,经济带的模式与四大地区的模式十分类似,在流入其他经济带和京津冀的流动人口中,有较高比例的人口实现了完整家庭式流动,而在流入长三角和珠三角的流动人口中,模式则刚好相反。

图6 分经济带的流动模式

从流入的省(区、市)来看,各地流动模式的差异也很大。表5是按照非家庭式流动的升序排列的各省(区、市)的流动模式。中部的安徽和湖北两省的非家庭式流动的比例最低,都不到10%。就完整家庭式流动模式而言,比例最高的六地分别为安徽(73.2%)、内蒙古(72.1%)、宁夏(70.3%)、山西(68.3%)、湖北(67.6%)、贵州(60.4%),均为经济发展程度处于全国中等水平或以下的省区。

表5 分省(区、市)的流动模式 单位:% 省(区、市) 安徽 湖北 宁夏 内蒙古 山西 贵州 山东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上海 广西 陕西 青海 甘肃 广东 北京 江苏 江西 湖南 重庆 云南 天津 辽宁 浙江 福建 河南 非家庭式流动 7.88 8.93 10.08 13.26 13.29 16.83 18.09 19.08 21.14 22.13 22.51 22.94 24. 25.34 28.72 29.81 30.49 30.53 34.51 34. 35.29 35.35 36.11 36.27 36.39 37.00 37.57 41.24 半家庭式流动 18. 23.45 19.60 14.65 18.40 22.80 22.00 24.39 23.06 23.78 17.48 33.17 17.80 22.49 29.26 23.18 28.00 25.20 32.48 24.29 27.66 28.29 27.45 21.67 16.04 35.31 30.03 21.02 完整家庭式流动 73.23 67.62 70.32 72.08 68.31 60.37 59.91 56.53 55.79 .08 60.02 43. 57.31 52.17 42.02 47.01 41.52 44.27 33.01 41.17 37.05 36.36 36.45 42.06 47.57 27.70 32.40 37.74 兵团 河北 四川 42.51 44.25 47. 49.19 20.43 16.24 24.61 26.47 37.06 39.51 27.74 24.34 表5 分省(区、市)的流动模式

相反,广东、北京、江苏和浙江等省(区、市)的非家庭式流动人口的比例均超过30%,高于均值(28%),而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均低于全部样本的均值(约47%)。完整家庭式流动比例最低的六地分别为(24.3%)、浙江(27.7%)、四川(27.7%)、福建(32.4%)、江苏(33.0%)、重庆(36.4%),它们当中大部分属于经济较发达的省(区、市)。在完整家庭式流动比例较低的省(区、市),半家庭式流动模式和非家庭式流动模式的比例都相对较高,地区尤其如此。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流入的流动人口比例较低,数据具有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或更为重要的是),的自然地理环境比较特殊,一般人较难适应,从而使流动人口不愿将家人(特别是年幼子女和年长父母)带到这里。而经济发达省(区、市)完整家庭式流动比例较低的原因如前述,可能与流入地制度性和结构性制约密切相关。

从流动跨越的区域来看,完整家庭式流动中,市内跨县流动者的比例高达56.0%,其次为省内跨市流动者(51.5%),跨省流动者的比例最低,只有41.1%;半家庭式流动比例在流动跨越的区域类型中与完整家庭式流动刚好相反,跨省流动者的比例最高(28.5%),其次为跨市流动者(20.1%),最低的是跨县流动者(19.4%);在非家庭式流动中,也是跨省流动的比例最高(30.4%),跨市流动的比例次之(28.4%),跨县流动的比例最低(24.6%)(见图7)。这表明,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越大,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越低,而半家庭式流动、非家庭式流动的比例则相对较高。但是,不管是跨省流动、跨市流动还是跨县流动,完整家庭式流动都占有较高比例,这再一次证明,这类流动模式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流动模式。

图7 分流动跨越区域的流动模式

以上从流入的四大地区、四大经济带、流入的省(区、市)和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四方面,对流动人口的流动模式进行了描述,并发现在不同地区、经济带、省(区、市)和流动区域,流动模式存在很大差别。流动批次以及批次间隔是否也是如此呢? (二)流动批次及批次间隔

若不考虑非家庭式流动模式的样本,则总体而言,只有流入东部地区、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及跨省流动者家庭成员的流动批次高于全部样本的平均值(1.批),特别是珠三角与长三角,其流动批次远远高于均值。具体而言,从流入地区看,东部的批次最多(1.7批),次为西部(1.5批),东北的批次最少,仅为1.3批。从经济带来看,长三角和珠三角的流动批次较多(1.8批),其他地区和京津冀的流动批次较少(1.5批)。从流动跨越的区域来看,跨省流动人口的流动批次最多(1.6批),其次为跨市流动人口(1.5批),流动批次最少的是跨县流动人口(1.4批)(见图8)。

图8 分流入地区、经济带和流动跨越区域的流动批次

剔除非家庭式流动人口样本后,分省(区、市)的流动批次也显示出类似特点,即发达地区的流动批次较多。如表6所示,上海的流动批次最多,超过2.0次,次为北京(约1.8次),再次为广东(约为1.8次),福建和浙江两省的批次亦在1.7次或以上;相反,批次较少的省区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

表6 分省(区、市)的流动批次 单位:批 省(区、市) 批次 吉林 安徽 贵州 宁夏 辽宁 江西 黑龙江 河南 山西 陕西 河北 湖南 青海 内蒙古 山东 甘肃 湖北 兵团 四川 重庆 海南 江苏 天津 广西 云南 浙江 福建 广东 1.21 1.30 1.33 1.35 1.35 1.36 1.38 1.39 1.41 1.41 1.44 1.44 1.45 1.46 1.47 1.47 1.47 1.48 1.53 1. 1.57 1.62 1.62 1. 1.65 1.66 1.68 1.70 1.77 1.78 北京 上海 表6 分省(区、市)的流动批次

1.83 2.01 这些特点说明,流动人口的家庭成员一次性进入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长三角及珠三角的可能性较小,而进入经济欠发达的其他地区的可能性较大;同样,对于跨省流动者而言,一次性实现至少是半家庭式流动的可能性很小。换言之,流动跨越的范围越大,家庭成员越不可能一次性进入东部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批次间隔也显示,经济不发达之地,至少部分家庭成员实现家庭团聚的间隔较短,反之亦然。如图9所示,在四大地区中,东北地区的间隔最长(47.2个月),次为东部地区(41.3个月),再次为西部地区(39.5个月),中部地区最短(35.1个月)。同样的特点也见之于经济带中:京津冀的流动批次间隔最长(44.7个月),其后依次为长三角(41.0个月)、珠三角(39.1个月)和其他经济带(38.8个月)。在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中,跨省流动者的时间间隔最长(41.1个月),跨市者次之(39.4个月),跨县者最短(37.2个月)。

图9 分流入地区、经济带和流动跨越区域流动批次的时间间隔

尽管这里不是东部地区而是东北地区的间隔最长,不是长三角或珠三角而是京津冀的间隔最长,但东部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的间隔也较长,且东北和东部地区间隔较长背后的原因可能并不一致:东北地区在劳动就业等诸多方面并无太多优势,先行者在考虑是否将其他家庭成员带入流入地或其他家庭成员在考虑是否要追随先行者时有更多思量,从而拉长了批次间隔;而对于经济社会更为发达的东部地区而言,在批次之间较长的间隔背后,透视出的可能是流入地制度性和结构性要素的制约。同样,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越大,流动人口实现家庭团聚的时间间隔越长,而这也反映出流入地社会的客观制约。当然,另一种可能性是,一部分进入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其主要目的不是家庭团聚,而是其他目的,从而增加了批次,并拉长了批次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各省(区、市)中,流动批次的时间间隔也存在很大差异,安徽、宁夏、江西、广西、贵州、陕西、海南等经济相对不发达的省(区、市)的时间间隔较短,均不到35个月;而黑龙江、天津、北京、青海、辽宁、上海等地的时间间隔较长,均超过了45个月(见表7)。

表7 分省(区、市)流动批次的时间间隔 单位:月 省(区、市) 安徽 宁夏 江西 广西 贵州 海南 陕西 湖北 湖南 甘肃 内蒙古 江苏 河南 山西 广东 浙江 山东 重庆 吉林 河北 四川 兵团 福建 云南 上海 青海 批次间隔 27.31 31.78 32.73 34.05 34.23 34.27 34.63 35.81 36.05 37.45 38.02 38.11 38.52 38.88 39.13 39.16 39.41 39.67 42.00 42.43 42.85 42.97 43.31 43.34 44.77 45.38 46.46 辽宁 北京 天津 黑龙江 46.59 46.75 47.72 48.33 49.43 表7 分省(区、市)流动批次的时间间隔

(三)先行者

表8列出了基于核心家庭而剔除非家庭式流动样本的分地区的先行者。一个基本特点是,地区之间存在差别,但不管是哪个地区,与全部样本的模式均比较一致,故不再详述。有几点需要强调的是,东部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经济带以及跨省流动者中,丈夫先来、夫妻同来的比例都远远高于各自变量的其他类别,而夫妻与子女同来的比例则远远低于各自变量的其他类别。

表8 分流入地区、经济带和流动区域的先行者 单位:% 丈夫 妻子 夫妻 子女 夫妻+子女 父母 四大地区 东部 中部 西部 东北 经济带 珠三角 长三角 京津冀 其他 流动区域 跨省 跨市 跨县 19.11 7.33 10.25 7.30 5.81 1.88 3.55 2.50 43.60 37.51 39.99 42.17 11.41 0.91 1.46 0.73 27.94 50.98 43.21 46.44 2.13 1.39 1.53 0.86 22.25 22. 14.18 9.53 7.41 7.12 3.79 3.06 42.20 48.73 41.60 39.34 1.27 1.50 1.27 1.24 24.86 16.94 37.85 45.32 2.02 2.81 1.31 1.52 15.86 10.95 8.03 4.76 3.61 2.65 44.60 38.65 35.74 1.32 1.18 1.33 31.48 44.28 51.18 1.98 1.34 1.08 表8 分流入地区、经济带和流动区域的先行者

若将地区细分为省(区、市)则会发现更有意思的现象。表9是按照“夫妻+子女”先来这个分类倒序排序的。显然,若不考虑,则在上海、浙江、江苏、北京、福建、广东六地,仅丈夫或妻子一人先来的比例均较高,仅次于夫妻同来的比例,而夫妻和子女一同先来的比例却是最低的。这进一步印证了前面提到的两种情况:流入地社会的制约和流动人口的选择性。

表9 分省(区、市)的先行者 丈夫 上海 浙江 江苏 北京 福建 广东 四川 云南 重庆 天津 广西 湖南 甘肃 山东 黑龙江 青海 辽宁 兵团 陕西 31.51 25.72 20.04 18.95 23.59 21.80 22.25 4.68 12.10 11.18 16.59 12.24 10.33 8.11 10.98 11.84 8.28 9.15 8.63 9.47 6.95 妻子 8.28 10. 7.06 6.27 6.63 6.68 7.41 5.82 4.05 4.95 3.49 4.13 3.59 2.95 2.39 3.67 2. 2.95 2.52 1.95 3.24 夫妻 40. 44.40 51.65 52.22 43.57 46.17 42.20 47.12 47.68 45.69 42.52 40.98 41.95 45.15 41.77 39.97 43.44 40.88 41.81 39.55 40.76 子女 2.37 2.56 1.24 1.07 2.17 1.65 1.27 1.39 1.19 1.88 1.38 1.60 2. 1.41 1.50 1.20 0.83 0.78 0.62 1.58 1.42 夫妻+子女 12.85 14.41 17.37 19.71 21.56 21.56 24.86 29.20 32.25 33.49 34.24 39.06 40.32 40.70 42.27 42.75 43.59 44.14 45.66 46.61 46.87 父母 4.36 2.03 2. 1.78 2.47 2.14 2.02 1.80 2.73 2.82 1.78 2.00 1.27 1.66 1.08 0.57 0.98 2.09 0.75 0.84 0.76 河北 江西 河南 湖北 海南 内蒙古 山西 吉林 宁夏 安徽 贵州 8.69 4.60 9.38 7.85 9.15 7.72 9.22 3.14 6.85 5.17 5.87 2.04 2.46 2.28 1.75 2.87 2.58 1.53 1.68 1.31 0.88 2.06 40.22 42.51 38.83 38.70 33.39 35.16 33.00 40.19 32.82 30.61 26.86 0.76 1.19 0.67 0.92 1.21 0.93 0.71 0.73 0.95 0.70 0.98 47.29 47.80 47.81 49.39 50.97 52.79 53.39 53.46 57.83 61.91 62.56 1.00 1.44 1.03 1.39 2.41 0.81 2.14 0.80 0.24 0.73 1.68 表9 分省(区、市)的先行者

由上文可知,流动过程特征——不管是流动模式还是流动批次和批次间隔,抑或是先行者——的确因地区而异,无论地区如何测量。概而言之,经济越发达,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越低,而流动批次越多,批次间隔时间越长,一人先来的比例越高,反之亦然。这样的特点生动地透视出在不同地区,外来流动人口的境遇可能是不一样的;同时,它可能也暗示着,进入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具有各自的选择性。 五 总结与讨论

随着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留时间的延长,生活和工作稳定性的增强,出于使家庭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流动人口家庭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和必然态势,国内和大量的国际经验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家庭化的过程无论是对流动家庭的福利还是对流入地社会和流出地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都将带来巨大的影响,故而逐渐引起了学术界和的重视。

如本文开始所言,“家庭化”这个概念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流动过程特征,二是流动结果,本文关注前者。文章首先回顾了与家庭化有关的研究文献;其次界定了与流动过程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再次基于现存研究,利用2011年“监测调查”数据,重点描述了全国性样本以及分地区流动人口家庭化过程的现状与特点。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其一,就流动模式而言,在全部样本中,若以核心家庭为参照基准,略低于一半的流动人口为完整家庭式流动,约三成流动人口为单人流动,其余流动人口为半家庭式流动。但是,全

部样本的总体特征掩盖了巨大的地区差别:概而言之,在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远远超过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同样,在其他和京津冀经济带,这类流动模式的占比也远远超过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同时,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越小,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越高。此外,若将流入地区细分为省(区、市)则发现,两类省(区、市)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较低:经济发达之地和经济欠发达之地,而尽管这两类地区有类似模式,但背后的原因无疑是不同的:前者可能主要是因为家庭团聚的门槛(如子女教育)或生活成本较高,而后者则可能主要是因为优质资源不足,对流动人口携家带口的吸引力不够。 其二,就流动批次来看,在全部样本中,同住的家庭成员大约平均分1.批到来,最多可分7批到来。若不考虑非家庭式流动且仅考虑核心家庭成员的话,超过一半的家庭成员是一次性进入流入地的。家庭成员越多,流动批次越多;若流入地家庭仅为两人,则他们一次性到来的比例超过4/5;若流入地家庭有三人,则一次性到来的比例降至.3%。但是,除八人家庭外,不管家庭规模多大,一次性到来的比例都是最高的,尽管该比例随家庭规模的增大而降低。在各地区之间、经济带之间以及流动跨域的行政区域之间,流动批次也存在较大差别。比如,在东部和西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流动人口的流动批次相对更多;流动跨越的区域越大,流动批次也越多。在非一次性到来的家庭中,批次与批次之间的平均间隔为39.9个月,但不同批次之间存在差异。在东北和东部地区、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以及跨省流动者中,各批次的时间间隔较长,均超过40个月。换言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批次之间的时间间隔比发达地区稍短。如上所言,东北地区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较高,一次性到目的地的比例较高,但若分批到来,则批次之间的间隔较长。

其三,若核心家庭成员不是一次性到达流入地,则先行流动者多为夫妻二人或夫妻加子女。尽管该模式在四个地区之间、四个经济带之间、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之间以及各省(区、市)之间存在差别,但无论是哪个地区、哪个经济带、流动跨越哪一级的行政区域,都是这两种模式的占比最高。在东部地区、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跨省流动者中,丈夫作为先行者的比例也都相对较高;同样,在经济发达省区,丈夫一人先来的比例仅次于夫妻同来的比例,而夫妻加子女一同先来的比例较低,这透视出流入地制度性和结构性因素对家庭团聚的。虽也呈现类似特点,但背后暗含的原因大不相同。

总的来看,不管是流动模式,还是流动批次和时间间隔,抑或是先行者,不同地区呈现不同的特点。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越低,流动过程越长(即流动批次越多,各批次之间的间隔也越长),多为夫妻二人或丈夫一人先行流动。但是,我们也发现,流动过程特征与经济发展之间并非线性关系,在某些方面,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具有类似

特点,尽管其背后原因不尽相同。

不管各个地区具有怎样的特点,在核心家庭中,完整家庭式流动相比于半家庭式流动和非家庭式流动来说,已经占据重要地位,且核心家庭成员一次性举家流动的比例已近全部样本的一半。这意味着,在未来的流动中,更多的核心家庭成员将选择一次性流动的方式,家庭化流动趋势已经并将继续构成人口流动的主流模式。这种情况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影响和意义,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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