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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侵权赔偿未超时效能否认定保险赔偿超时效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口刘 沫 时效 偿超时效 [案情】: 见.且被告杨斌在本案审理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 2007年10月21日14时40分许.杨某驾驶小 求,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 轿车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纪 效,对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 某相撞,致纪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 应不予采纳。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 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纪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07 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 年10月21日至10月29日,纪某人镇江市第一人民 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 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肇事小 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 轿车系杨某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内赔偿的主张合理,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交 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2日 强险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纪某对保险公司享有独立的 止。纪某与杨某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保险赔偿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不依附于侵权责任独立 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2月8日纪某起诉至 存在,即使纪某与杨某之间的侵权之债请求权未超过 法院。请求判令杨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 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仍有权独立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权 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计16504.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 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应以此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 杨某对事故发生及其一直与纪某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诉讼请求。 没有异议,保险公司则以纪某的财产请求权已经超过 最终法院以第一种意见,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如 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 下判决: 诉讼请求。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 【审判】: 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纪某各项损失共计8147.35元。 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 二、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纪某各项损失3048.85 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依附于 元,原告纪某应返还被告杨斌垫付的医疗费6801.35 车辆驾驶人的侵权责任的产生。系其在交强险法定赔 元。两项抵扣,原告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偿限额内承担的替代给付责任。原告与被告杨斌自事 被告杨某垫付的3752.50元。 故发生后一直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 三、驳回原告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1 镇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评析】: 赔偿与保险赔偿交错的情况下,归根到底,保险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实质是侵权 的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纠纷,但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是依附关系。保险赔偿责任依附于侵权赔偿责任。 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施行,产生了侵权赔偿与保险 题。 一再次,从立法原意来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 人的赔偿利益的趋势,突破了以自愿为基础的传统第 赔偿竞合的问题,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问 险赔偿责任替代侵权赔偿责任顺应了强化保护受害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有独立请求权 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体现出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 新。从社会效果来看,由于保险公司的给付能力较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显然,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以内,保 险公司是法定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且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 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表述受害 人的请求权,但依据该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是强制保 险中法定的责任主体,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取得向保 险公司的请求权应为当然。 二、保险公司在道交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在强制险推行后,近三分之 二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仅依靠强制险的赔付,就可 以获得有效的利益保障,由此可见,强制险的立法本 意是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这与商业险的旨趣不 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别对待。同时受害人对保险 公司又享有于法有据、独立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因此 在强制险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 告,以求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交强险赔偿案件中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 系。 首先,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 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出 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根据该条第一 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 险责任限额内,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为替代 关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替代了机动车一方的侵权 赔偿责任。 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案件的本 质是侵权纠纷,但考虑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给 予受害人直接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在侵权 42 故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替代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责任,并不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采取这种 替代的方式,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四、替代责任下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 诉讼时效是以诉讼为有效期限对象的时效.指形 成并由请求权人既知的,作为事实状态存在的诉讼, 经过一定的时期不进行,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因此 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 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是从他的请求权可以 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 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不能就损害赔 偿达成协议,不等于受害人应当知道诉讼既成,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换言之,由于侵权行为人 是同意赔偿的。只是赔偿多少尚需与受害人协商一 致,所以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也更不应当知道不能协 议是对自己的人身权请求权受到了侵害。直到诉讼开 始进行了,侵权行为人也仍然未表示拒绝赔偿请求, 只是拒绝所请求的具体数额而已。只有侵权行为人向 受害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知道拒绝赔偿意思或拒绝 赔偿理由的受害人才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请求 权)已经受到侵害,才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请权求)。 故在上述案例中.侵权赔偿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 时效,在此前提下,依附并替代其存在的保险赔偿请 求权亦不应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不能 被免除。此时以诉讼时效抗辩保险赔偿请求权的意见 不能被采纳。 (作者系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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