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分公司保卫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矿业分公司的保卫工作制度,促使基层单位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活动,保护集体财产。经研究,决定对保护集体财产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同时对盗窃者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处罚。特制订本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车间自抓内盗并上报矿业分公司的处理规定。
1、对车间一把手奖励1000元。
2、有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3、车间对照矿业分公司相关规定对盗窃者进行处罚。
4、矿业分公司不作考核扣分。
二、矿业分公司抓获内盗的处理规定。
1、有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2、解除盗窃者的劳动合同。
3、对盗窃者所属单位的正职领导降职处理。
三、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抄报人力资源部
矿业分公司
二ΟΟ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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