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尚佳旅游分享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罚款决定书范文

罚款决定书范文

来源:尚佳旅游分享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银监罚〔20xx〕106号

  单位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与海河东路交口海河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支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支行分别于20xx年11月5日向丁发放95万元、20xx年7月5日向杨X发放90万元、20xx年3月14日向许发放49万元、20xx年12月21日向王发放25万元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用途为购车。档案中留存的购车信息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票信息比对系统”信息不符,且显示“此未发售给销方纳税人”,此外王XX25万元贷款回流借款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的规定,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你支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0xx年9月15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hangjiatang.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