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租赁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
(二)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
(三)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回复出租人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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